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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通知

7159         2019-01-30    寧夏教育考試院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4〕35號),依據《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要求,現(xiàn)就進一步規(guī)范我區(qū)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貧困地區(qū)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國家專項計劃”)由中央部門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為主的學校承擔。申請報考“國家專項計劃”的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符合我區(qū)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xù);

2.本人具有原州區(qū)、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同心縣、鹽池縣8個縣(區(qū))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當地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區(qū))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簡稱“高校專項計劃”)由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申請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符合我區(qū)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xù);

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大武口區(qū)星海鎮(zhèn)、惠農區(qū)、平羅縣、利通區(qū)、青銅峽市、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區(qū)、原州區(qū)、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沙坡頭區(qū)、中寧縣、海原縣19個縣(市、區(qū)、鎮(zhèn))的農村戶籍,本人具有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農村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區(qū))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三、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

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方專項計劃”)由寧夏大學、寧夏醫(yī)科大學承擔。申請報考“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符合我區(qū)當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不含限報),且已經履行年度普通高考報名手續(xù);

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具有我區(qū)農村戶籍,本人具有當地連續(xù)3年以上農村戶籍;

3.本人具有我區(qū)高中連續(xù)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上述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從2016年秋季入學的高一新生開始執(zhí)行。作為過渡政策,對2017年、2018年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仍按照《自治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區(qū)普通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區(qū)域和考生報考條件的通知》(寧招委[2015]9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各市、縣(區(qū))招生工作委員會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的政策規(guī)定,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門聯(lián)合審核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嚴把考生資格審核關,“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確??忌鷳艏?、學籍以及實際就讀信息真實準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中心要認真履行職責,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解讀,解疑釋惑,讓廣大考生充分了解專項計劃招生的相關政策內容,鼓勵學生踴躍報考。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依據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的審查結論,在網上報名系統(tǒng)中對本縣(市、區(qū))符合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進行準確標識,確??忌鷳艏W籍及就讀年限、農村應往屆、農村戶籍等基礎信息真實可信。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和所轄高中學校要及時公示專項計劃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學籍、所在學校、班級、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所在地等相關信息。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強化社會監(jiān)督。建立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轄區(qū)高中學校的管理,對于違規(guī)為學生空掛學籍、出具虛假就讀證明材料的高中學校,要嚴格責任追究制,對直接責任人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令第36號)及黨紀黨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并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標簽: 寧夏 來源:http://m.qianchuan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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